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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0-11 16:42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涉及滨海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周建珍副食调料店经营的辣椒段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对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学校大街市场内1排34-37号的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周建珍副食调料店在售辣椒段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辣椒段,数量为7.5kg。2023年8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A1D810004A1F61R7600),该报告称所抽样检验的辣椒段“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以50/kg的价格售出7.5kg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辣椒段产品,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向上游销售者索要相应进货票据及资质。当事人对上述产品予以召回,召回数量为0。案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3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述的情形;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工作,且期间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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