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营造安全放心舒心消费环境,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号)的要求,现对全社会公示我市消费投诉情况。
公示对象对涉及自身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联系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注:通过ODR企业渠道处理的投诉不纳入本公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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