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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2016年度年报工作启动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12 11:18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2016年度年报工作启动

不按规定报送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报送公示年报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2016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

   报送公示年报的方式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tjcredit.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http://www.gsxt.gov.cn)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登记的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

   2016年度年报首次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先注册联络员后再行登录,登录采用发送短信验证码方式填报年度报告。往年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式作废。

   年度报告应填写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经营活动信息;8.企业社保信息;9.企业统计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8、9项信息为2016年度年度报告增加填报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信息;7.统计信息;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其中第6、7项为2016年度年度报告增加填报信息。

   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报的法律后果

   按时报送公示年报,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企业存在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应承担法定后果。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的企业,均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异常状态将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调整为“失信”,用红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限制有关人员权利。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信用风险降低为“严重失信”,用黑色字体标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联合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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