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结算费用时,将消费者原价为1474.6元的消费单以1475元进行结算。该笔订单交易中,当事人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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