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津质技监局计管〔2013〕655号天津市质监
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海新区质
监局、各区县质监局:为进一步规
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与监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注
册地和生产地不一致的制造计量器具企业许可与监管主体问题(一)在区
县工商部门注册制造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一致的,自2014年1月1日起统一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实施许可和证后监管。(二)原实
施许可的区县质监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一致的企业名单及许可档案移送到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同时将企业名单抄送市局计量处。(三)20
13年12月31日前已经由注册地区县质监局受理的,继续由该受理单位负责审批发证,待行政许可结束以后再进行交接。(四)工作
交接以后,由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局按照《关于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计管[2010]701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管工作。(五)原实
施许可的区县质监局要及时将调整后负责实施许可与监管工作的区县质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相关企业。二、关于重
申市局审批发证企业的证后监管问题各辖区质监
局要按照《关于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计管[2010]701号)要求,可派观察员参加辖区内市局审批发证企业的现场考核,要依法履行证后监管的职责。对制造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要确保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附件:派员
参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通知书2013年
12月26日(此件主动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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