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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27 14:47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民生计量工作,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局制定2014年落实“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


一、总体要求


2014年突出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店超市、医疗机构和配镜行业,同时继续在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餐饮行业等民生计量领域开展工作,规范计量行为,推进自我承诺,尝试建立诚信联盟,带动经营者和各相关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建立健全民生计量工作长效机制,共同为群众提供诚实守信、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各区县、单位重点在商店超市、医疗机构和配镜行业开展此项活动,到工程结束时争取在连锁商店和超市、医院和眼镜店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2014年每个区县争取为50家中小学校和社区乡镇提供免费计量服务,到2014年底累计两年完成100家。


三、主要任务


1、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民生领域计量监管


各区县局要结合辖区特点,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并与今年安排部署的加油站、电子计价秤等相关的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展开,不断完善计量巡查工作制度。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突出区域特色进一步实施“准确计量进油站”、“明白计量进饭店”、“放心计量进超市”等活动,在菜市场推行“四统一”、建立健全眼镜店长效计量监管的制度,切实提高对重点民生领域计量监管的效果。


2、实施计量惠民服务项目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在我市眼镜店实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书明示确定为2014年计量惠民服务项目。各区县局要督促区域内各眼镜店将焦度计、电脑验光仪和镜片箱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张贴(固定摆放)在配镜区域的明显位置(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方便指导操作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使群众从中得益受惠。


3、进一步做好计量为民服务


要按照“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计量为民服务,发挥计量专业服务优势。一是各区县局要继续开展计量服务进社区乡镇、学校等活动,提供计量文化、计量知识宣传教育、咨询,结合实际需求积极组织提供现场检测服务,如对社区和学校进行安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减少社区和学校的安全隐患等。二是市、区县两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严格落实“计量便民服务日”活动,继续集中在5.20世界计量日、9月19日(第三周周末)便民服务日,利用半天时间设立专点开展水银血压计的免费检定,并按照市局要求上报拟活动地点,统一向社会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内容、时间。


4、大力推广诚信计量承诺,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各区县局要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主体作用,在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其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附件1)的要求,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示范(对承诺书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同时要积极引导在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基础上,各行业内创建行业诚信计量承诺联盟等,完善诚信计量行规行约,营造行业诚信计量氛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加强民生计量宣传教育


围绕民生计量和诚信计量活动主题,市局将集中组织5.20世界计量日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主题计量征文,举办计量知识有奖问答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计量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计量的浓厚氛围。同时市局将以一定宣传形式,提升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动员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各区县局也要充分借助当地媒体的力量,组织各种相关活动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文化知识的宣传,促进“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双十工程的深入人心与社会影响力。


四、有关要求


1、保证落实。各区县局在市局统一协调、部署的基础上,要统筹安排2014年此项工作的进度,按既定目标具体落实 “双十工程”的各项要求,保证到2014年底累计工作目标的完成。


2、创新经验,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在过去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适合当地实际的措施、制度,积极开拓实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等方方面面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


3、加强工作情况、记录档案整理。各区县局应注重记录工作情况,及时留存、整理工作材料,包括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单位签订的承诺书等档案,以备查。历年来已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单位无需重复承诺。


4、及时总结报告。2014年11月28日前各区县局要将本年度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单位情况(格式见附件3)及阶段性总结(应包括开展此次工程的组织部署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报至计量处张卿OA邮箱。


各单位的此项活动动态进展情况与特点,请随时报告市局。遇有问题,可随时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张卿 


电话: 27182076



附件:1.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2.“诚信计量 自我承诺”承诺书有关要求


3. 本年度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单位情况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规范优先适用于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


第三条 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了解并健全与自身相关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做好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经营。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模糊、虚假计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配备的计量器具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破坏铅封,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做好自校记录,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应当及时与所在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更新。



第四章 加强商品量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符合本规范第三章要求的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商品量或服务量的结算量应当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其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第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现场计量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第十七条 经营者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销售散装商品应当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合同对允许短缺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缺斤短两,不弄虚作假。



第五章 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技术水平。



第六章 建立诚信计量承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保证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计量准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自身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



第七章 建立健全计量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专门受理计量投诉的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经营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等复验计量器具,为消费者复验商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不推诿,不敷衍,保证计量投诉及时处理。








附件2



“诚信计量 自我承诺”承诺书有关要求



1、承诺书题目为:“诚信计量承诺书”。


2、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参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结合行业企业自身情况可适当增加相关内容。


3、承诺书下方要求有承诺单位的公章,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单位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4、承诺书内容字迹要求清晰工整,整体设计美观大方,大小适宜方便公示接受监督。


5、承诺书的制作要求易于保存,可长期使用且不影响公示效果。


6、承诺书要求张贴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位置,方便消费者监督。











附件3


本年度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单位情况


序号


所属领域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投诉举报电话




备注:“所属领域”包括: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店、商店超市、医疗机构、眼镜店等。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