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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03 00:00

各区县有关部门: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批办

2015317

(此件主动公开)


  



(已失效)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14号),就我市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管辖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审批职能,依照原有证(照)号编码规则,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设立登记

第四条实行数据共享,节约行政成本。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一份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电子档案各部门共享,纸质档案分别送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条实行一口受理,优化审批流程。由各级综合窗口统一接收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分别审批,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审批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并交综合窗口颁发。

第六条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全部审批工作在综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流程,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的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第七条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录入有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同时换发载有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合伙人)、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变更登记。

第十条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记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不发生变化的,仍按原营业执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登载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第九条内容的,按原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二)市场主体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号变更的税务变更登记事项,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市场主体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予以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税务登记部门收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有关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后,打印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住所(经营场所)跨区县迁移,涉及登记管理机关调整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在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企业调档通知书后,到原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迁移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回)。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部门,档案分送各审批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迁移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发送到税务登记部门。

(三)申请人办理完税务注销登记后,到新注册地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流程同第十一条,营业执照予以收回。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一)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向综合窗口申报税务注销登记有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并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税务登记部门,档案送税务登记部门。

税务部门核准税务登记注销后,将有关信息发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递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材料。

综合窗口接件,收缴营业执照后,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发送市场监管部门,档案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需要,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市场监管、税务登记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协同监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黑名单信息以及税务登记非正常户信息与三证合一业务系统共享,并在综合窗口录入信息时予以提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3    20  日起  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