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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6-02 09:39

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市监特设〔202217号),现转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政策的衔接,现对我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许可的申请

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增项或新取证进行申请。

申请许可换证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如换证前后许可范围、级别、参数未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不适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照许可规则相应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相应许可条件和生产业绩的,方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时需提交相应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自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主要业绩明细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换发

            许可证书声明承诺书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换证自查表

          4.主要业绩明细表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