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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科特电子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1-20 16:0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科特电子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2023154)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154


当事人:天津科特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6373721B

住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基宅

2021713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委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经核查,本委于20217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查询当事人年报报送情况、查询当事人税务登记情况等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未发现当事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办理申报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无法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找到当事人;

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证明,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办理申报纳税。

本委于202282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2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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