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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4-04-01 11:32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于20243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展示专利权已终止的8项实用新型专利。至2024年3月11日,本委检查时上述8项专利展示在当事人官网。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官网展示专利权终止的专利与其产品销售有直接的联系,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委认为,本案专利因未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已不存在,其效力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本质上相同。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能主动说明情况,并能主动提供材料,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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