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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09 15:1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罚〔20255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津市监处罚〔202553

当事人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4704200A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26号、128号增1

法定代表人胡志兴

2025424日,接到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来函,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26号、128号增1天津慎业典当有限公司连续五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且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方式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地址未找到当事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613日执法人员通过委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报送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办理申报纳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委官网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截图,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情况;

4.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办理申报纳税。

2025810委经委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5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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