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米岚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1-09 10:25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75号


当事人:天津米岚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785751U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四党口中村普州路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柱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8月3日,我委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附其在查办浙江银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刷单案中发现部分参与刷单的登记主体所在地为天津的淘宝商家名单。我委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期间,当事人在天猫店铺“serollan圣罗兰乐器旗舰店”售卖商品的过程中,为了提升店铺好评分值,增加店铺销量,存在多次利用微信虚构交易记录、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为虚假宣传。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向刷单公司转账支付57335元,虚构交易数量50笔,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复印;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                                   

4、2021年8月6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打印件、与刷单公司联络人“刷单小青蛙”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天猫店铺截图、天猫后台订单列表;

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                                             

2021年10月29日,我委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应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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