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87号
当事人: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572301183W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经贸大厦八层第803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剑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9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3月期间,在橱柜销售过程中,多次给予设计师(工作人员)或带客前来门店选购橱柜的设计师(工作人员)支付返利费用,并将上述费用以劳务费的科目计入账册,从而达到开拓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在此期间,共签订《科勒整体橱柜销售合同》六份,销售金额共计348135元,支付返利共计33336.4元,违法所得共计115586.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备表; 3.设计师(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或证明)、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与客户签订的设计协议复印件(或证明)、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的《科勒整体橱柜零售销售合同》复印件、科勒工厂橱柜报价单复印件、毛利分析表、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
2021年6月17日,我委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1〕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586.73元;
2.罚款800000元。
罚没款共计915586.7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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