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处罚〔2022〕75号 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8-08 15:35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处罚〔202275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81YBAR2U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次干路八与次干路三交叉口丰树物流园内

经营者:袁代明

20226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次干路八与次干路三交叉口丰树物流园内的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冷藏库内存有泰国进口山竹17箱,越南进口菠萝蜜2100斤。在仓库分包装区域存有山竹1560盒(标签标注【舌尖美味】山竹500g±30g/盒,商户名称:洪九果品天津店多多买菜,产地:海南省),存有菠萝蜜762份(标签标注【自己剥的才够味】手撕红肉菠萝蜜3±0.5/份,商户名称:洪九果品天津店多多买菜,产地:海南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相关记录和票据及询问主要负责人,确认分包装区域的1560盒山竹和762份菠萝蜜是用泰国进口山竹和越南进口菠萝蜜分装而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标注“产地:海南省”的山竹和菠萝蜜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委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7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622日至629日期间,当事人将泰国进口山竹的产地伪造为海南省通过“多多买菜”平台进行销售,共售出9652盒。2022629日,当事人将越南进口菠萝蜜的产地伪造为海南省通过“多多买菜”平台进行销售,未实际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58647.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多多买菜”商家后台页面截图、商家服务协议复印件、业务转包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多多买菜”平台入驻商户;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光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核酸检测及消毒记录复印件、产地信息标注为海南省的标签复印件、订货明细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将进口山竹和菠萝蜜的产地伪造为海南省进行销售的事实;

4.订货明细复印件及销售明细打印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2022721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2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订单及销售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将泰国进口山竹和越南进口菠萝蜜的产地伪造为海南省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目的是为了消除消费者疫情期间对进口水果的抵触心理,从而增加销量。目前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647.49

2.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469179.9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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