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罚〔2022〕107号 天津知晓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日期:2022-09-01 08:5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07


当事人:天津知晓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78DU1U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504-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晓玥


执法人员于2022720日对天津知晓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检查, 2022725日、8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8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2月至202110月从事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编造、伪造23件专利发明创造内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专利代理简版总协议复印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明细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事实。

本委于20228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3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内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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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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