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罚〔2022〕118号 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9-09 17:15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2118


当事人: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KGBG6D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中南道交口中南广场A25F

法定代表人:崔世杰

身份证件号码:***


202112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中南道交口中南广场A25F的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南开宸院”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与其合作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给付现金奖和京东e卡等财物,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12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南开宸院”项目商品房过程中,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中介服务协议,由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该项目商品房宣传推广、向消费者推荐介绍并代理销售等中介服务。20217月至12月期间,在按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向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外,当事人为激励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更加重视“南开宸院”项目销售工作、促进“南开宸院”项目在同期商品房销售中获得更大交易机会、取得销售竞争优势,向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给付现金40000、京东e卡价值60000元,共计100000元,涉及“南开宸院”项目商品房74套,成交金额共计290950582。另查,上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获得公司正常工资薪酬外收取当事人现金和京东e卡奖励一事不知情,同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与消费者购买“南开宸院”项目商品房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委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3.项目推介服务协议、收款说明、京东卡收据、收款说明、给予奖励及对应房源信息情况表;

4.当事人关于南开宸院项目情况说明;

5.当事人信用中国信息查询情况。

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委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9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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