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6-21 12:41

序号

主体

救济渠道

方式

期限

1

行政相对人

申请行政复议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2

行政相对人

提请行政诉讼

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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