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主体
救济渠道
方式
期限
1
行政相对人
申请行政复议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2
提请行政诉讼
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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