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安排,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对其待售成品库中该公司生产的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进行了抽样。抽样产品经检验,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产品检测蛋白质项目实测结果为4.1g/100g,而本产品外包装营养标签中实际标注的蛋白质的含量为8.9g/100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核实, 该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麦芽精(麦香味固体饮料),涉案产品数量1440盒,货值金额210240元,违法所得14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00元; 2、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210240元六倍的罚款,计1261440元; 罚没款合计1275540元。
该案于2017年6月2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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