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正在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销售活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有参龙蛋白肽、复真牌大豆卵磷脂固体饮料等多种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元。3.没收参龙蛋白肽、复真牌大豆卵磷脂固体饮料等多种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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