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武清区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进口并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10-13 14:31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清区某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进化妆品并用于销售。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苏秘”牌保湿乳(120ml)共5瓶,进货价115元/瓶,销售价175元/瓶,共销售4瓶;“苏秘”牌保湿水(150ml)共6瓶,进货价118元/瓶,销售价170元/瓶,共销售5瓶;“苏秘”牌柔肤水(170ml)共7瓶,进货价120元/瓶,销售价180元/瓶,共销售6瓶。2019年2月21日,当事人购进“阿玛尼”牌香水(50ml)共6瓶,进货价116元/瓶,销售价175元/瓶,共销售5瓶;“宝格丽”牌香水(40ml)共7瓶,进货价118元/瓶,销售价178元/瓶,共销售6瓶;“迪奥”牌香水(60ml)共6瓶,进货价118元/瓶,销售价180元/瓶,共销售5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口批准文件和检验报告等资料。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360元,违法所得共计168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构成了进口并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且我局已将涉案化妆品先行没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2元;2、没收未售出的化妆品;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6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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