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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3 14:03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质量立市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本市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本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并实施监督。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管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本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本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食盐专营有关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2)两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两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粮食(含食用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与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商标权、专利权侵权判断标准,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7.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委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绩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协调参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承担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系统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并依法调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证件的管理工作。管理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平台。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政务服务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服务事项。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反垄断处。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八)反不正当竞争处(天津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立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办天津市质量立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区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处。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并组织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承担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传与应急处。承担市场监管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市场监管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办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值班值守管理工作。

(二十三)科技与合作交流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系统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奖励工作。拟订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相关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络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网、政务新媒体等网络内容建设管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网络舆情的发现、研判、报告和应对工作。牵头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等工作,推动大数据应用相关工作。

(二十五)组织干部处(统战处)。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及市场监管委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干部监督、干部教育、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承办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负责系统综治、统战、对台、侨务、宗教等工作。负责援建援藏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及市场监管委管理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考核、奖惩、军转、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与职业资格管理、人才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市场监管委直属单位及其管理机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管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七)党建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及市场监管委管理机构的党建工作;负责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及市场监管委管理机构政工队伍建设和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非公党建工作。

(二十八)财务处。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市场监管经费的计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

(二十九)后勤服务处。负责市场监管委系统、市场监管委管理机构和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党组巡视工作部署。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系统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的巡察工作。

巡察组。负责实施对市场监管委系统及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的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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