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428号提案的答复
类 别:A类
签发领导:林立军
公开属性:公开
刘兴刚委员:
您好!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整顿住宅楼宇无序经商的建议》,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共同办理。三个部门均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住宅经商问题
依据现行的法律,利用住宅经商即办理营业执照并没有禁止性规定。《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物权法》并没有禁止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没用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其他行业进行禁止性规定。
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对住所的审核,《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只要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提交的其他要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即可核准登记注册。
因此,您日常见到的利用楼宇、住宅经商的并不全是违法的情况。他们有可能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
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
可以说,法律法规对利用楼宇、住宅经商的违法行为查处问题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均有查处职责。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明确区分了各部门对“无照经营”、“无证经营”“无照无证经营”三种行为的查处职责。具体来说: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是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擅自变更登记住所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法查处。
二是对无照经营和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的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规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检查。因此,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主要依靠群众举报,任何群众都可以通过88908890服务热线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查处。
(二)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住宅楼房违规改变使用用途,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各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将督促各区房管局按照区政府统一要求对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市市容园林委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督促各区综合执法局加大对街镇综合执法队伍业务的指导、推动,积极配合国土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努力为市民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利用住宅、楼宇经商问题一直是城市治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多年来,各行政部门一方面加大放开市场准入力度,一方面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异地经营等各种违法行为。您的提案为我们各部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此,对您表示万分感谢。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我们工作的开展。
2018年5月11日
工作人员:张利民 联系电话:2337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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