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2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9 15:32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208号建议的答复

 

                                              类    别:B

                                                      签发领导:林立军   

                                                 公开属性:公开

 

王智勇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天津市政府合同管理条例〉的建议》(1208号),市政府交我委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司法局办理。对此,我们非常重视。经研究答复如下:

市市场监管委对代表提出制定《天津市政府合同管理条例》的建议,非常支持。如该条例制定和出台,将对提升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发改委从国家层面介绍了目前对政府合同管理方面所出台的规定。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2),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财政部也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在PPP项目合同实际编制过程中,实施机构通常借助专业咨询机构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编制,并征求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住建委在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做法是,2018年6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了《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文件,明确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只在我市建设工程监管信息网上登记即可。按照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办〔2018〕33号)文件,明确规定取消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原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招标〔2013〕109号)文件,已经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客观上使地方立法缺乏一定的法定依据和基本遵循。其系统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等合同类型,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

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法》介绍了有关情况。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由于政府采购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政策调控等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完全由采购人和供应商自行确定,因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目前,财政部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同种类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合同类型的标准文本。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制定出台后,市财政部门将加大合同标准文本的推广应用,督促采购人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还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合同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认为,规范本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很有价值,代表们为推进该项立法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据此,仅从名称上判断代表们建议制定的《天津市政府合同管理条例》不属于市政府规章,而是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市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的。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询和审查等环节的工作,具体的起草工作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鉴于政府合同类型多样、数量庞大、专业性较强,市司法局建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代表们建议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更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搜集、整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全面掌握政府合同管理领域现状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特别是代表们建议中提到的杭州、广州、合肥等地的做法,确保相关制度设计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经立项申报等程序,争取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市司法局将继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做好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跟踪了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该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推进我市政府合同管理领域统一立法。

市市场监管委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将《天津市政府合同管理条例》早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针对您4月16日反馈的“可由政府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责任部门”意见,近期我们将与会办部门继续研究,并作出汇报。

感谢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与信任!

 

 

 

2019年4月17日

 

 

 

 

 

工作人员:张利民             联系电话:2337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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