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签发领导:戴东强
公开属性:公开
王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要求的建议,市药监局经会同市政务服务办研究答复如下:
市药监局:
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资料中提供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均视为符合规定,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批发企业原100平米经营面积要求修订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将批发企业原60平米仓库面积要求,下调至40平米(三类器械批发企业)和20平米(二类器械批发企业);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和专业要求。
市政务服务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目前,我市对此事项实施备案管理,是否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不影响备案工作的正常办理。
下一步市药监局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进一步释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政策红利。
工作人员:李亚楠 联系电话:022-8355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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