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C
签发领导:戴东强
公开属性:公开
周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管理,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问题说明
(一)最高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标准的概念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23)中的“最高计量标准”指的是《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中的“参考测量标准”,其定义:在给定组织或给定地区内,其准确度等级最高,或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最小,用于检定或校准同类量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指的是《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中的“工作测量标准”,其定义: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工作测量标准通常用参考测量标准校准或检定。
(二)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企业需对其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含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的,其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企业仅对其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的,对其计量标准并未要求考核。
(三)关于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第42号)规定,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四)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释义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指的是,对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测量对象、使用环境、工况、频次等进行定期校准,确保量值准确。
二、下一步工作
(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工作安排,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对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和强制检定改革进行评估和经验总结。我委将根据总局后续工作部署,积极推广这一试点成果,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自主管理,不在实施发证管理和强制检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我委将及时跟进《计量法》的发布实施与修订情况,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感谢您对我市计量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4年5月6日
工作人员:徐君 联系电话:2718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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