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 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 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处理工作规则,是对党中央关于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决策部署的 具体行动,是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方式,能有效发挥社 会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处理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 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 障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激发全市各类市场主 体创业创新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统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公 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处理对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政策 措施的举报,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相 关单位政策措施的举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三)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 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三、工作流程
( 一)举报接收渠道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托现有12315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 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二)举报受理范围
全市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 形:1.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 争审查程序不规范;2.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的内容;3.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三)举报处理流程
1.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
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2.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 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反映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 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 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3.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理,并 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1)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 形的;(2)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 重复举报的;(3)对同一事实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举报材料不完整、不 明确,经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 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5)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4.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 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 明;(2)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3)公平竞争审查结论;(4) 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 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未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公 平竞争审查程序:(1)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2)有关单位主张已经开展公平竞争审
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 (3)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但未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的;(4)政策措施属 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场监 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5)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未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或者结论不明确的;(7)其他违反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情形
6.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2)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至(四)项规定的适用情形的;(3) 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 发现存在其他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4)适用《公 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没有确定合理的实 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或者在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后 未及时停止实施的;(5)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7.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 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8.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 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9.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 结束核查: (1)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 定的; (2)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 的; (3)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10.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 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 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出 以下整改要求:(1)有关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 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2)政 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 以修订或者废止;(3)核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提醒 敦促函》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11.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管 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 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 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约谈应当指出违反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12.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 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 关。
1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认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依 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 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其按照本规则开展核查。
14.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及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市市场监管委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15.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 析,有针对性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6.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 保 密 。
(四)举报处理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在提出处理建议 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于实名举报,市 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 情 况 。
三、工作要求
(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举
报处理工作规则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 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 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密切沟通配合。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覆盖面广、 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通力协作、密切配 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以实 际行推动公平竞争环境不断优化。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举报处理工 作方法,对工作中遇到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 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 加强上下联动,共同促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不断完 善。
2 0 2 4 年 1 0 月 1 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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