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转企的,引导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章程、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
二、引导事业单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我市名称改革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申报。原事业单位名称不符合名称管理规范的,原则上应予以规范,但在全国范围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市级企业经所属上级集团或主管委局出具支持函,区级企业经区政府出具支持函,予以保留原名称。
三、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登记时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登记机关无需审查审计、评估值。
四、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不能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出资人。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公章丢失的,经股东会参会的股东确认,可免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六、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改制提交要件规范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同时变更出资人的,无需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动表。
七、提高企业登记审批效率,事业单位转企,材料企业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严格按照登记企业0.5天内完成公司设立核准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