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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2021-03-25 11:35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6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转企的,引导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章程、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

二、引导事业单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我市名称改革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申报。原事业单位名称不符合名称管理规范的,原则上应予以规范,但在全国范围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市级企业经所属上级集团或主管委局出具支持函,区级企业经区政府出具支持函,予以保留原名称。

三、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登记时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登记机关无需审查审计、评估值。

四、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不能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出资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公章丢失的,经股东会参会的股东确认,可免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六、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改制提交要件规范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同时变更出资人的,无需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动表。

七、提高企业登记审批效率,事业单位转企,材料企业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严格按照登记企业0.5天内完成公司设立核准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