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19号
各有关单位: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实施日期 |
1 | DB12/ 1100-2021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2021年11月15日 |
注:地方标准文本可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tjaic.gov.cn)查阅。
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电话:27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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