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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1-03 15:00

津市场监管20243

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提升计量科技创新水平,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1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提升计量科技创新水平,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参照国家和天津相关科技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科学规范、公正诚信、目标明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量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根据计量发展规划及天津市计量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三)组织完成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签订任务书;

(四)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五)组织项目验收、成果管理;

(六)建立并管理项目档案;

(七)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的遴选和聘任工作;

(八)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项目经费管理账目,依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三)按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自筹经费和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和成果登记,履行保密、知识产权等责任和义务;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等工作;

(七)开展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项目实施必要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安全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材料,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遵守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计量发展规划,结合社会关注和亟待解决计量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技术问题,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应急通道等项目形成机制,每年定期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科研信用、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计量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计量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从事计量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主持在研的计量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三)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与已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内容重复;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

(三)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评审一般以会议评审为主,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立项计划清单,发布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计量科技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应对或处置突发事件的需求,简化立项程序,组织开展应急项目研究,不受申报次数限制。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和申报汇总表,提供完整真实的自筹经费证明,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正式向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中所有参与单位分别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的、合作内容、任务分工、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等内容,与项目任务书一并作为项目实施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组织实施,落实项目经费、工作条件和其他资源保障,保证项目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多渠道筹措科研资金,为立项项目提供足额经费保障,并参照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天津市相关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每个项目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及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填写项目实施进度表,每年12月底汇总上报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经费总额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的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申请项目结题。

(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

(二)市场需求、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第二十三条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报送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事项变更和项目经费科目变更可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项目结题验收时统一报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

(四)项目经费结算表;

(五)论文、论著、标准规范、专利等项目成果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经批复备案的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程序包括报告审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形成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85%

(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职务职级,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或管理经验;

(二)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三)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参与单位;

(四)来自市场监管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评审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予通过的决定。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项目指标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可以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档案报送及内部项目档案归集工作。档案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报告;经批复备案的变更材料;测试验证报告、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项目成果;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通过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在2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成果登记。

                                                 

第六章责任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做出终止决定,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一)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二)其他科研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附件可根据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