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食经〔2024〕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含利用自动设备)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备案。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备案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的,应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特殊规定
1.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许可(以下统称许可)情形。销售除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情形。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3.现有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内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4.增加申请其他食品经营项目情形。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自取得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5.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情形。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6.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行为情形。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二、备案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及单独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业务的企业类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三、 备案流程
(一)一网通办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可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盐批发”。
(二)备案途径
1.线上办理途径。备案人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进行首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事项办理。
(1)新设立的经营主体备案
经营者可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经营主体备案
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途径。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信息采集表》,由备案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备案事项
1.备案情形
(1)尚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可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注册部门备案一并提交《信息采集表》。
(2)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信息采集表》。
(3)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信息采集表》。
(4)利用自动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2.备案变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向备案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3.备案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向备案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涉及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撤销主体设立登记的或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行失效。
4.信息公开。备案部门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系统“公众查询”栏目可进行信息查询。
5.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信息材料进行核对,对提交材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对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核发备案编号(或更新备案信息、注销备案)。备案不发放纸质证明文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获得备案编号的,视为已办理备案。核发备案编号后的《信息采集表》可从备案部门获取,通过线上办理的也可在线查询并下载打印。
6.编号要求。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天津市代码、两位区代码、两位乡(镇、街道)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四、其他要求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经营场所门牌号码变化等不涉及经营场所实际地址变化的情形除外),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通过自动设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备案范围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当在《信息采集表》中逐一进行注明。
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五、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法责任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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