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计〔2025〕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以下简称计量数据中心)管理,深化计量数据归集应用,推动计量数据创新,促进计量数据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助推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计量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计量数字化转型攻坚行动方案》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数据中心是研究探索计量管理由“器具管理”向“量值管理”转变和强化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载体,其主要任务是计量数据的资源整合、归集整理、挖掘利用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有效应用的路径和成果,不断拓展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计量数据应用解决方案。
第三条本市计量数据中心的申请、筹建、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计量数据中心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应围绕我市“1+3+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关系民生的公平贸易、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医疗卫生等。
第七条计量数据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分析计量数据应用需求。立足行业特色,围绕计量数据产生、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各个环节,全面梳理行业计量数据资源建设状况及应用水平,提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目标、建设路径。
(二)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建立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分析、评价、管理等标准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整理,构建特色鲜明、覆盖全面的计量数据资源库,打通数据孤岛。
(三)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沟通合作,制定计量科技数据、政务数据、示范成果、技术专利共享清单及技术标准,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推动数据共享。
(四)开展计量数据技术创新研究。推动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数据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共性技术。
(五)开展计量数据技术规范研究。开展计量数据质量评定、溯源性、安全监管等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研究计量数据共享、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
(六)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关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计量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促进计量数据建设与经济社会需求相互融合。建设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知识库,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
(七)推动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的人才培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培训,培养计量数据技术及应用技术骨干。
第三章 申请和批筹
第八条计量数据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计量数据资源积累以及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取得实效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授权,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高度重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工作,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在本领域具备较好的计量数据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行业特色,具有良好的牵引带动作用。
(三)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和应用实例。
(四)具有稳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及服务团队,拥有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的技术条件和工作设施。
(五)能为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六)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且没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联合筹建的计量数据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
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筹建评审详见附件2、附件3)。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函复申请单位批准筹建计量数据中心,同时下达《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任务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
第四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一条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市市场监管委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委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
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市市场监管委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整改结果。市市场监管委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计量数据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计量数据中心每年11月向市市场监管委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中心组织结构或性质、技术服务能力、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第二十条计量数据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计量数据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计量数据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计量数据中心发展与创新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计量数据中心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基地运行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委对计量数据中心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相关服务能力,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其计量数据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书
2.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申报评审评分表
3.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评审报告
4.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筹建任务书
5. 天津市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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