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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2024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09 16:58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5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市政府贯彻落实的意见,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申报2024年标准化资助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项目有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范围

积极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并符合《办法》中市级财政安排要求、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等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时间范围

2024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的标准化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

1.制修订标准

发布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3.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的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4.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被确定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5.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

6.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四)其它事项

以上项目中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次资助范围。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类别中,同类标准数量不超过5项。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往年已获得过资助的领跑者标准项目不予重复资助;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评估机构承担多项评估任务的按照1项给予资助。

同一申报单位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不超过一次。

二、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情况证明材料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查询下载);

(三)自我声明(见附件2);

(四)如下其他主要材料(含且不仅包括):

1.制修订标准

1)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一般仅提供封面和前言),其中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需提供备案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没有起草单位的,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作为佐证材料。标准发布公告、备案公告一般仅提供首页和标准所在页。

注:行业标准的备案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h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区域标准的备案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

2)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ISOIEC标准应出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只打印首页和标准所在页)。

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的证明,包括:申报标准是否为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报单位在标准制修订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

符合《办法》中规定、除上述外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应提供正式的、等同且包括前款内容的证明。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批文复印件;

2)新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批文复印件。

3.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1)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批文复印件;

2)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的批文复印件。

4.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1)被确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或批文复印件,以及企业标准文本的首页和前言页;申报时该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自我声明查询材料复印件。

2)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以及完成相应评估任务的文件或“领跑者”证书材料

5.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1)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2)以上信息、材料,以一定方式由国家标准委相关部门予以证明确认。

6.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1)承办的会议批文复印件;

2)会议纪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附件1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其它材料提供纸质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三、有关办理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一般为A4纸)、电子版,于2025109日前按申报单位注册地报送至所属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可见附件3)受理。一照多址的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次。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要认真进行筛选、编号、汇集,于202510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三)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汇集各区市场监管局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251023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所属区域标准化资助政策的宣传推动,积极为符合政策支持的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申报项目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及格式严格把关。

(二)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积极整理汇总我市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信息等工作,为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

      2.自我声明

      3.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4.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59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受理编号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

   资助项目类别*                             

   标准化资助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E-mail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表为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主要申报文件。

2.申报表中填报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并与佐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报表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与申报项目中的单位名称应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企业等市场主体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4.申报表中受理编号填报要求:行政区字头缩写+序号+年代号,如BH 01-2023

5.申报表封面中资助项目类别从以下项目中选择:制修订标准、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评估机构、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并选择以下相应的表格填写。

6.申报表中有多个选项时,应勾选其中一项。

7.申报表中各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带*号为必填项。

8.申报表、佐证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本申报表首页作为封面,一并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装订线在左侧。

制修订标准

标准名称

及标准编号*

中文


英文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机构及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公告(通告)号


申报类别*

标准种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区域标准

/修订:  £制定£修订

主导/参与:£主导£参与

备案公告号


备案号


标准领域*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名称*


成立日期*


发布公告*


申报类别*

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工作组

全国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

国家标准化

试点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批文*


通过验收评估或国家确定完成日期*


试点

类别(领域)*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评估机构

类别*

企业标准领跑者£国家级£市级

标准名称及编号:

证书编号:

第三方评估机构:£市级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标准项目

名称及标准编号*

中文


英文


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

机构及

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公告(通告)号


国外引用

情况*


申报类别*

£技术法规£标准引用部分:

£最佳实践:正式文件:

£主导£参与

标准领域*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本单位参加标准编制

人员名单*

标准文本中列出的本单位的起草人: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国际标准化

会议名称*


会议第一承办单位名称*


会议召开

日期*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


附件2

自我声明

我单位(单位名称)的标准化项目                     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提交资料如下:

1.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

2. 佐证材料(请逐项补充)

      ...

我单位对提供的上述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盖章)*

           


附件3

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张金昭

87811033

和平区贵阳路143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黄玉娇

24132107

河东区八纬路127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孔德欣

28133931

河西区前进道25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

王鑫

杨扬

87723828

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商凯敏

26011940

河北区泗阳道30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张成

63015481

红桥区勤俭道206号区政府西配楼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杨军

27915357

杨柳青镇柳口路26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张雪

吴书深

84375978

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3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王辰晖

26891923

北辰区果园南道5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

张峻华

28546565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张培培

29337467

武清区杨村镇泉旺路139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刘景辉

82628920

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郑书雅

68921169

静海区胜利大街37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陈永娟

69155539

宁河区芦台街光明路34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张辉

29197610

蓟州区渔阳南路12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霍洁

65306316

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滨海国泰大厦A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李雪军

27113063

和平区解放北路34

                      


附件4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产业升级、规范社会治理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本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为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证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

标准化资助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为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申报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拨付资助资金,落实绩效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预算资金下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资助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资助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三章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由国家确认已完成

第十一条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4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2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承担任务且排在第一位的机构单位

第十二条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指能够由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证明的。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单位,给予8万元资助。

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不超过5项。对同一单位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往年已获得过资助的领跑者标准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资助项目中,同一评估机构年度承担多项评估任务的按照1项给予资助。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资助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原则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

(二)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资助资金应纳入资助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做好绩效结果应用,市财政局依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资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资助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资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等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