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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7 09:35

    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经营者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的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http://qydj.scjg.tj.gov.cn/)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关于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原来按照“一歇一开”程序办理,流程较为复杂。目前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同时赋予了个体工商户更多自主权,一是有主体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保留使用原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用语和组织形式,二是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否变更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三是需要变更名称的可不受一年内无特殊情形不能变更的限制。

三、关于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个体经营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一是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二是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

四、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件。申请人只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文件,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五、关于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年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个体工商户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法定期限为每年的11日至630日。鉴于新冠疫情影响,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放宽至年底,一是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经营者安心复工复产;二是保持信息公示工作的延续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推出各类宣传举措和帮扶措施,让个体工商户知晓并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六、关于实行审慎监管。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本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经营异常状态审慎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扶持和政策宣讲,引导存在失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主动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七、关于顺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通知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个工作日。目前,食品经营者可登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spxk.scjg.tj.gov.cn)办理相关业务,咨询和资料递送可通过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办事指南及咨询电话可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资料下载—“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模块查询。

八、关于顺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应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变更发热门诊实际,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其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目前,随着疫情防控好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逐步恢复,健康证明到期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尽快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新证。

九、关于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一是明确备案主体。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定用餐对象集体用餐配送,且单餐配送数量合计超过100份的应到属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临时备案,经现场核查后同意备案的,可以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二是严格经营范围。从事临时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严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供餐,同时仅限向集体用餐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和配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不得提供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三是严格加工制作管控。对食品加工制作条件、食品留样、食品包装与配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取消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资格,收回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四是明确备案有效期限。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有效期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日,过期自动作废。

十、关于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请广大个体工商户搜索并关注“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政策和分类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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