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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4-01 15: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202259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细则》是食品摊贩业态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食品摊贩业经营主体增量明显,经营模式日趋多样化,《细则》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细则》是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的需要。现行《细则》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证摊贩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近5年来,在备案和监管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基层监管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效解决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细则》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重新公布。《细则》由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59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此,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要202259日前对《细则》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并实施。

《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细则》的总体框架与原《细则》基本一致,分为章(共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管工作的三级职责部门,分别修改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修订禁止经营食品目录。一是将原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表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二是增加自酿酒、散装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种类。

    (三)简化申请食品摊贩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删除原《细则》要求提交“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和“固定食品摊贩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要求。

(四)修订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程序。将原“书式审查”备案模式改为“书式审查+现场核查”备案模式,对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流程、时限和具体操作要求作出规定,突出对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和现场环境卫生条件的核查,确保制售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五)修订食品经营项目。将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的经营项目修订为:食品制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类制售)、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

(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注销备案证明决定的情形。一是食品摊贩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二是食品摊贩持续6个月以上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区域)和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

(七)增加食品摊贩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三是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要对手部进行清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食品时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八)对夜市内食品摊贩备案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夜市中按照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参照早餐车(亭)摊贩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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