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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6-24 09:00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整合吸纳《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形成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9月市市场监管委开始起草《暂行办法》,充分参考和借鉴相关文件资料,主要有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联合市财政局按照依法制定、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范和打击重大违法犯罪的原则制定。

202111月,面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修改意见组织研讨会,对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增加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范围、明确内部举报和内部举报人定义、细化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等有关条款进行讨论和修改。修改后形成《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224月再次向全系统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研究讨论,采纳全部修改意见。

《暂行办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20226月市市场监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结合监管实际,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

《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范围进行一定限制,“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权责明确,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同时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对内部举报进行制度设计、“吹哨人”制度本土化进行了有益探索。《暂行办法》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一般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同时对举报方式进行特殊设置,允许其匿名举报,充分保护举报人。

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50万元),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领取时限(特殊延长、主动放弃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算期限、申请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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