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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8-05 09:0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营造众商汇聚、千帆竞渡的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出台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一、关于推动市场主体跨区自由迁移

对市场主体跨区迁移,《若干措施》取消了申请迁出环节,市场主体只需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档案迁移等手续通过登记机关内部流转完成。这样规定,将原来的迁入预审、迁出审核、迁入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迁入登记一个环节,实现市场主体跨区迁移“一地办”“一次办”,变“至少跑3次”为“最多跑1次”,极大简化了迁移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限,将有效促进我市要素自由流动,极大提升服务便捷度和企业获得感。

   二、关于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对具有专利、技术领先、临床急需等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检验、优先审评、优先注册体系核查、优先审批,加快创新产品上市。对外省市迁移入津且在当地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产品实行承诺制审批。符合减免情形并提交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可减免现场检查或仅针对样品真实性进行核查。

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2〕2号),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并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放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要求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学历要求,细化不单独设立库房情形。

三、关于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

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22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的通知》,组建17计量服务队关注“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搜索“计量服务队”,可查询联系方式),深入企业开展需求调研和对接服务。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组织全市各区局、计量技术机构选取重点领域、产业方向开展调研,将有针对性地提供“计量托管”+“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同时,制定发布了一批涉企优惠政策和培训计划(关注“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搜索“计量优惠政策”,可查询相关政策和培训计划),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四、关于完善互联网+修复信用修复系统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功能。为简化信用修复程序,为申请人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以下可以通过信用信息核实申请人是否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6.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7.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8.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信息核实的其它事项。

五、关于实施免罚清单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共确定了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实践,需要增加、调整的项目,将适时对《免罚清单》进行修改,以更加契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免罚清单》并不是免予处罚的全部情形,不意味着《免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同样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确定的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3项,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另一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当事人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法律学习考试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学法用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关于实施“免强”清单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列举了22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产品质量、计量、认证、广告、商标、食品、化妆品等监管事项。

在《清单》列入标准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将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标准的违法行为纳入《清单》,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在《清单》列入形式上,对2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逐项明确针对的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条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关于助力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实力

一是关于“高质量专利创造试点项目”。该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全面提升企业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试点企业。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当拥有核心产品技术,经济效益良好,具有承担项目任务的人员、机构和资金等保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专利创造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优先支持我市12个产业链企业,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项目数量及资助额度:2022择优确定项目不超过50,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少于11匹配,项目周期1年。

二是关于“重点产业链专利导航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围绕天津“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聚焦我市12条重点产业链和关键领域,根据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专利导航试点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要素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制度和政策,引导产业链企业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建立以高质量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项目申报条件:应为注册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拥有核心产品技术,经济效益良好,具有承担项目任务的人员、机构和资金等保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了解重点产业分布、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具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产业链龙头企业优先支持。项目数量及资助额度:2022年计划开展5重点产业链专利导航试点项目。每项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周期为1年。

三是关于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市知识产权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开放许可的工作举措。市知识产权局将择优选定试点单位公开发布拟开放许可专利,将依托现有平台搭建许可信息发布平台,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储备项目、探索经验。专利开放许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服务创新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意愿,有效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

八、关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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