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执法尺度和标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本市相关文件都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我们制定出台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
三、裁量清单
清单包含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计40部320项裁量,其中法律14部163项,行政法规19部114项,地方性法规7部43项。具体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9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4项;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项;
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项;
2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项;
2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
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项;
2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
25.《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项;
26.《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项;
2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
29.《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
3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
3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
33.《军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
34.《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项;
3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项;
36.《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项;
37.《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
38.《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项;
39.《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项;
40.《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项。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等四个方面。裁量阶次和裁量因素是核心内容,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改正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原则上划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对于《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部法律因为设定的罚款起点较高,根据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参照外省市做法,规定了“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此外,《裁量基准》新增不予处罚事项45项,进一步丰富充实了我委在2020年5月8日制发的《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内容,免罚清单事项达到95项。为了更好地指导各执法单位贯彻实施《裁量基准》,我们同步制定了裁量基准基本要求,共计8条,对裁量阶次、优先适用、法条竞合、裁量因素竞合、本数计算、实施时间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重点裁量说明
1.裁量时应严格遵守法律位阶,比如《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对裁量情节和因素另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2.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比如当事人违法所得额度较大,已达到了从重处罚所列举的情况,但同时当事人又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况时,就应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3.《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的,可以参照《裁量基准》,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量。
4.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5.《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在一般和减轻处罚中不包含本数,在从轻和从重处罚中包括本数。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