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政府规章  》 本单位文件  》 政策解读
《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 后评估报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25 15:20

《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

后评估报告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后评估工作,形成本评估报告。

一、《程序规定》的基本情况

2014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但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仅在企业应当列异的情形、办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规定。2014年9月,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和关于处理举报市场主体申报公示信息虚假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4〕170号),对企业四种列异情形中的两种进行了特别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程序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和关于处理举报市场主体申报公示信息虚假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废止。

《程序规定》共五章三十条,分别对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的职责分工、列入情形、检查标准、列入和移出的程序、当事人异议的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程序规定》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工作原则,明确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参照《程序规定》执行。

二、《程序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自2018年2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程序规定》的执行情况

市市场监管委于2018年1月2日印发《程序规定》后,及时对文件进行了解读,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广泛宣传,组织区、所两级市场监管干部进行专题培训,确保《程序规定》顺利执行。自实施以来,市市场监管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经营异常名录工作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执行能力。2021年,市市场监管委上线运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进一步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确保《程序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自《程序规定》执行以来,全市未发生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文件执行情况良好。

(二)《程序规定》的实施效果

在《程序规定》实施期间,市市场监管委多次在培训会期间向基层监管人员征集对《程序规定》的意见建议,委托部分区局向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征询了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区、所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程序规定》比较满意,认为文件规定贴合基层工作实际,检查程序规定比较细致,易于操作。监管对象表示《程序规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和移出条件表述清楚、详细,对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规避失信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部分监管干部提出,由于《程序规定》成文较早,对后续出现的一照多址备案场所的监管、网络经营场所的监管、名称不适宜列异的操作程序缺少规定,只能通过委文件或工作指导等方式予以补充,文件层级不高,建议予以修订。

三、《程序规定》的合法性

(一)制定时文件的合法性

《程序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制定前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不存在与上位法、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矛盾的情形。

(二)评估时文件的合法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仍现行有效。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市场监管领域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及工作文书进行了调整与优化;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增加了对未年报列异的行政处罚条款、对住所列异的变更登记条款;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增设了对未按规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的列异情形。

由于上述法规、规章、文件均在《程序规定》之后印发,《程序规定》缺少对以上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的规定,应当予以修订。

四、《程序规定》的合理性

从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分工来看,《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了“谁登记、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职责分工,不存在职责交叉、程序杂糅的情况。

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当事人行政复议、诉讼和异议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决定,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规定》为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起即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当事人名下公示,实现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程序规定》的操作性

从文件名称即可看出,《程序规定》立足于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程序性问题,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如何处理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异议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九条,直接规定了区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检查、审批、送达、公示程序,并对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文件实施期间,市市场监管委先后印发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文书、信用修复文书、文书使用说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多份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了《程序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六、《程序规定》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通过开展《程序规定》后评估工作,认为《程序规定》在制定时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文件内容合理、权责相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此后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总局规范性文件,分别对经营异常名录做出了补充规定,《程序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需要,建议对《程序规定》予以废止,重新起草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