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政府规章  》 本单位文件  》 政策解读
《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07-22 16:00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2015年我市出台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为《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4号),有效期5年。此次,市政府办公厅再次修订为《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

2.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过一系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举措,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充分释放我市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成本,有效促进经营主体数量增长。同时,针对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服务+监管”双管齐下,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经营主体登记质量,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3.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在保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政策一致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核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4.《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如何简化登记信息填报环节?

答:《办法》提出,市场监管、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归集房屋地址等信息,建立健全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便于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快速准确定位地址信息,免于提交相关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6.如何强化对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核验?

答:《办法》明确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址信息进行核验。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要求经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验证地址真实性和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了经营主体配合提交相关材料的义务,提高住所(经营主体)登记真实性。

7.有哪些改革创新举措?

答:《办法》聚焦企业跨区迁移难题,取消了迁出地登记机关审核迁出环节,并将企业迁入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合并,允许经营主体一并申请、一并办理,推动实现公章刻制、税务迁出、社保、医保、公积金变更登记等联动办理,有效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8.对登记违法行为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办法》完善登管衔接机制,对涉嫌住所承诺登记失信行为,明确了材料补交和公告程序,建立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涤除的快速处理机制。对多次恶意利用住所承诺制度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明确了处理措施。对跨部门问题线索,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互联、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