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产业升级、规范社会治理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同时《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规〔2021〕3号)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整体标准供给能力增强,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较有力技术支撑,现文件有效期届满,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8月14日发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33条。制定宗旨中增加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市政府贯彻落实《纲要》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标准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内容;将本市注册登记调整表述为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精准资助提升效能,调整完善部分资助项目中的资助标准条件和方式,包括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数量,取消了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资助内容;明确进一步落实资助资金预算管理、使用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三、资助的范围标准及条件要求
资助项目包括七类: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修订,含团体标准的有关转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组织奖;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全国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被国外相关引用;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等资助项目内容。
对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条件均给予相应明确说明,包括: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中,区别了相应标准制定与修订的资助、即原则修订减半,区别了国际标准的主导与参与制修订的资助;对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已取得国家的项目完成下达;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项目中,区别了被确定为国家级与市级的资助;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
四、资助方式
明确了资助实施是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鉴于年度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项目要求的数量不尽相同,结合预算经费管理要求,年度的资助实施范围将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执行,保证资助实施有效衔接、覆盖。
本着更好地发挥资助政策和资金效能,保证资助覆盖面原则,明确了对每年度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同一单位年度的,同类标准制修订资助数量不超过5项、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不超过一次,等等。
五、资助项目申报等流程
申报单位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原则于每年上半年发布的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申报材料等)。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等材料。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资助资金预算应严格执行。
六、监督管理
明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不予资助的情形。提出资助项目单位对资助资金使用、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报送以及资助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等有关要求,并明确了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有关情形。同时,强调了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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