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发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
二、制定思路
“三张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细化,并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进行了补充,市场监管总局清单中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三张清单”结合执法实际需要,借鉴参考了外省市清单,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清单包括48项,轻微免罚清单包括22项,减轻处罚清单包括16项,共计86项,有效期五年。
在印发“三张清单”的通知中,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了解释,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及时改正”的判定标准,规定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依据援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张清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经营主体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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