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研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以及《市市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药注〔2016〕2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落实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天津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要求,申请或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
二、申请分类
(一)申请分类1:与新注册药品申请同时申报情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可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
(二)申请分类2: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要求,如下情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
(1)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申请或变更成为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
(2)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申请成为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
(3)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变更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
2.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要求,如下情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
(1)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成为持有人,并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调配整合产品的。
(2)药品研发机构所属的生产企业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药品研发机构作为持有人进行委托生产的。
(3)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申请成为持有人或委托生产的。
(4)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参加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试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三)申请分类3: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要求,如下情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29项,向我局提交补充申请:
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留在原企业持有,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与原生产企业一致,由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者生产车间生产。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原企业成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等申请,并由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非生物制品)。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三、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人或持有人应根据药品注册申请或补充申请类型,除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申请分类1和申请分类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分类3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环节资料要求
(1)国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并法人代表签字,同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选项。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应提供),整厂搬迁的还应提供相关的搬迁证明文件等。
拟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明细及其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3)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应提供)等。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申请概述资料
基本情况概述和立项依据,至少包括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及能力,以及上市许可药品管理的部门、人员、职责设置情况等相关材料。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资料
至少包括质量负责人证明文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机构组成及人员情况表、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系统概述和主要文件目录,包括物料和产品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检验放行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能确保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质量管理、储存与运输、上市销售与服务、监测与评价、追溯与召回、产品撤市、信息公开等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要求。
(6)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企业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我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
(7)委托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
A.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其中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B.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专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能力的现场审计考核报告。
C.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协议,其中必须明确,在上市药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情况下,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履行第一赔付责任。
(8)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2. 委托生产企业申请环节资料要求
(1)国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并法人代表签字,同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选项。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3)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应提供)等。
(4)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企业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我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
(5)委托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
A.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其中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B.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专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能力的现场审计考核报告。
C.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协议,其中必须明确,在上市药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情况下,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履行第一赔付责任。
(6)相关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参照《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变更前后一致性对比研究资料。
(7)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8)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环节与委托生产企业申请环节可分别或合并申报。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分类1和申请分类2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要求,此类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审评和审批。
(二)申请分类3
申请人向我局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材料符合规定,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受理后,对于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补充申请,我局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补充申请,我局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组织现场检查和抽样,审核通过后,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批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或审核不通过的申请,我局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不予受理(批准)或企业撤销申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相关申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费标准,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标准收费。
我局审批的补充申请,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津市场监管规〔2017〕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7号)标准收费。
六、其他
(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要求,申请分类3情形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二)受托生产企业凭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品种申请通过GMP认证的,委托关系取消,且委托生产的原料药或品种对应的药品GMP证书或生产范围是与品种唯一相关的,我局将收回或核减相应的GMP证书或生产范围。
(三)本文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间有效,我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的相关法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