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1009Y/2020-005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9〕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动排查使用食品添加剂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添加、产品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义务,确保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食品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两超一非非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保证食品安全。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年度抽检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力度,依职责做好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五、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指导意见》的宣贯,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2019109

(此件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