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匹多莫德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8〕32号)转发你单位,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匹多莫德颗粒(国药准字H20030225)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我委将对该品种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复印件,共2页)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