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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不良反应中心、药品认证中心、各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6号公告《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转发给你们。按照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请持有人根据要求完善管理和制度,做好不良反应相关工作。各监管部门按公告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纳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开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行为。
附件: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66号公告)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