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各区局、委稽查总队、委认证中心:
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34号),拟在本市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具体试行意见如下:
一、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三、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委药化流通处。我委将根据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试行情况,适时改革完善有关意见。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