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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委机关及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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