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电梯综合检验机构: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扎实推进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实施意见》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全面系统提出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为我市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各区局要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的有力抓手。
二、扎实开展《实施意见》的宣传培训活动
各区局要把宣传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前提, 通过举办研讨会、辅导讲座、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对系统内相关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当好《实施意见》的实践者、传播者。要积极组织开展对电梯相关企业的宣传,特别要结合属地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关键岗位,增强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七进”活动大力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
三、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各区局要进一步提升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勇于作为、敢于作为,强化监察,守住底线。要积极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协调各方,努力开创齐抓共管、协调互动的新局面,进一步提升监管合力。
各区局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等工作特点,突出重点领域,动员相关方投身到电梯质量提升行动中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的意识,全面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