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国质检特〔2015〕152号)文件要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应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为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特函〔2018〕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各区局要结合近期召开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部署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以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部署,在进一步严格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准入的基础上,从即日起至7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特种设备燃煤锅炉排查工作。各区局要对辖区内全部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燃煤锅炉(即“监察系统”中所有已注册的燃煤锅炉,包括在用、停用、报停等)开展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核查锅炉实际使用单位、使用地址、使用状态、加热方式、技术参数、检验状况等相关信息,并与“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内相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实际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监察系统”中数据准确,为进一步严格管控燃煤锅炉打好基础。
同时,对排查中发现的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14号)淘汰“清零”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各区局要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未按时申请注销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要求,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及时变更“监察系统”中的相应设备信息。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确保全面完成燃煤
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确保
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
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特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国质检特[2015]152号)文件要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应于2018年底全面完成,为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工作
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工作是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首要工作,尚未完成能效普查工作的地区,应加快普查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底按要求完成能效普查工作。尚未完成能效普查工作的地区应继续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填写《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统计表》,并于每季度末按时将统计表报送我局。
各地要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工作,特别是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政府划定的限制地域范围,及时注销应当淘汰的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防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各地要同时做好锅炉基础数据管理工作,对于已淘汰锅炉应及时从数据库剔除,确保锅炉数据真实有效。
二、继续做好新建锅炉准入把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政策性文件已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明确的限制性要求,部分地区也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限制区域内不符合新建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此外,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把好工业锅炉产品能效关。
三、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与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各地应结合已经开展的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和锅炉系统安全节能达标示范活动,做好经验总结,加强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相关要求,各地不应再组织开展新的锅炉系统安全节能达标示范活动。
2018年,我局将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培训。各地也要按照《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10吨/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减排培训。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做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2月21日前将本地区三年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总结报送我局节能处。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代章)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