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局、机关有关职能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八条”,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中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制度。
一、实施目的
建立容缺受理承诺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促进市场准入便利化的新举措。通过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制度,激发市场投资新动力和活力,节省企业开办时间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容缺受理承诺制的涵义
容缺受理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市场监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市审批办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除申请表之外缺少其他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有欠缺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可以先予受理。未按照承诺书补齐材料的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被列入“行政审批诚信档案黑名单”,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已经被列入我市“行政审批诚信档案黑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本容缺受理承诺制度。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请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含全程电子化企业主体登记事项)的,暂不适用本容缺受理承诺制度。
三、适用对象
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制。
(二)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容缺受理承诺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承担未履行承诺义务的法律责任。《容缺受理承诺制度承诺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出具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欠缺申请材料的,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可容缺后补材料的,经催办仍未能补齐材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申请人未自愿选择容缺受理承诺制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承诺期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决把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政策宣讲工作,为申请人当好参谋。
(二)各具有审批职能的业务处室应做好为基层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复基层单位落实有关政策服务措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对已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制的,不得以材料不齐全为由,将已受理的材料退回受理处(科)室(窗口)。
(三)要加强对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办理许可事项申请人的指导服务,要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交欠缺材料。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 6 月19日